2010年8月23日标志着1940年投资公司法律法律签署法律的第7周年,法律管理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
该法案旨在解决在20世纪20年代在20世纪20年代的许多投资公司的滥用行为,例如过度杠杆,通过基金经理自我处理,以及披露不足,同时允许资金以投资者的利益创新。
这一法案取得了巨大成功。相互资金,虽然没有问题,但通常避免滥用。该行业推出了无数的新产品和服务,并从1940年的资产少于5亿美元到超过10万亿美元,近9000万股股东。这一成功的主要原因是,该行业及其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抵制了对该法案规定的重点保护削弱的呼叫。
当今行业和投资者面临的主要监管问题不是由于1940年第1940年的法案,而是在随后增加的修正案。这些问题分为两类:尝试评分规定和新型投资公司的不恰当豁免。
尝试评估规则
投资公司的起草人故意从税率监管转向。因此,该法案没有解决投资者支付的资金或销售负荷水平的管理费用。
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SEC就开始了竞选法案,以对管理费和销售负荷施加税率监管。结果是1970年的法案修正案。新的第36(b)第36(b)条关于基金支付的资金顾问对基金顾问的信托义务,并要求任何股东提出违反此职责的行动。新的第22(b)第22(b)授权NASD(现行FINRA)采用销售负荷的规则。1975年,NASD采用了一项规则对前端销售负荷的规则,于1992年扩大到包括延迟载荷和12B-1费用。
速率监管的尝试都导致基金行业和投资者的持续存在问题。管理费是持续诉讼的主题,尽管法院最近在哈里斯决定最近的决定,但很可能会继续。基金董事的重点关注费用可能会降低他们的时间和能源,以履行其关键职责和解决利益冲突。1970年修正案后四十年后,SEC和FINRA仍然争夺销售负荷的速度调节,即最近发布了270页发布的股票。近年来,基金股东承担的总成本急剧下降,但这似乎是由于替代12B-1费用和股东运动的前端负荷,而不是1970年的修正案。
最佳解决方案将沿着292年由SEC工作人员推荐的线路 - 修改该法案允许基金顾问收取可用于任何目的的单一费用 - 投资组合管理,股东服务,股东支付等,并不将司法审查支付费用。虽然这种简单的自由市场方法将结束速率监管中固有的问题,但我不会很快押注其通过。
新型投资公司的不恰当豁免
该法的起草人并未限制1940年的投资公司类型,而是将投资公司广泛定义为“任何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发行人”。意识到这种广泛的定义可能在某些实体中无意中扫描,因此为银行,保险公司,经纪人和慈善机构提供了豁免。这些意外投资公司的豁免一般没有为投资者创造出问题。
但多年来,新型经典投资公司增加了豁免:
- 1970年,银行集体资金和保险公司将销售的账户单独为退休计划和个人提供豁免。
- 1992年,SEC通过了一项豁免资产支持池的规则,从信用评级机构获得高评级,并符合其他条件。
- 1996年,为专门向个人提供500万美元的个人的资金增加了豁免。
这些豁免为这些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创造了严重问题,他们被拒绝了杠杆的基本保护,例如杠杆,禁止自我交易和全面披露。此外,1992年资产支持池和1996年豁免对冲基金豁免促成过度投机和由此产生的2008年金融危机。所有三项豁免都应该被废除。
最后,投资者在这些不受管制的投资公司遇到的问题突出了投资公司法案向共同基金股东提供的保护。让我们花一点时间来标记这个非常成功的法律的第1岁生日。
Matt Fink was with the 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 from 1971 to 2004 and served as its president from 1991 to 2004. He is the author of a history of mutual funds, The Rise of Mutual Funds: An Insider’s View,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set to be revised next year. He can be reached atmainsailmd@verizo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