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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公司的美国法律问题股票衍生品市场参与者:入门-第二部分

《招股章程》的交付要求(a)《规则》第144条下的普通销售

    一般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

    当股票在美国市场上出售或出售时,《证券法》实际上要求:(i)股票的出售和出售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且在买方购买证券之前必须向买方交付符合SEC要求的当前招股说明书,或者(ii)必须找到不受注册要求的豁免。

    (a)第144条规定的普通销售

    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或对公司有一定控制的大股东持有的股票,以及最初根据私募豁免出售的股票,都受到额外的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以及任何最初在私募中购买股票的人在美国市场上出售或出售美国存托凭证或股票,通常都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除非他们符合规则144下的安全港规定。这些adr或股票通常是实物形式,并且通常有限制性的图例,以防止转让代理人将其转让给新的持有人。在美国销售之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发行人必须在发行前至少90天提交SEC要求的定期报告;

    *交易商不能为股票招揽买家,除非它承诺了一个确定的价格,而没有任何事先招揽,而规则允许的非常有限的招揽除外;

    *将出售的股票总数,加上同一人或某些相关人士在过去3个月的出售,不超过(a)全球同类已发行股票的1%,以及(b)拟议出售前四个日历周在美国的平均每周交易量;而且

    *客户必须在交易日期之前向SEC提交144表格,其中包括卖方和拟出售股票数量的详细信息。

    此外,如果卖方最初是在私募中获得股份的,卖方在出售这些股份之前必须持有1年。

    (b)根据登记声明进行的普通销售

    根据第144条规则,除出售外,另一种选择是发行人准备一份登记声明,涵盖客户的股票出售和出售,并将其提交给SEC。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允许交易商为股票招揽买家,并允许客户出售发行者代表客户注册的尽可能多的股票。缺点是准备注册声明的时间和成本,以及当交易商出售股票并向买方交付招股说明书时,卖方和交易商将对买方承担的责任。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发行的规定最近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至少7亿美元的股票流通股,并满足其他几个标准的发行人现在可能有资格获得所谓的知名资深发行人这可能加快此类发行人的发行(DW, 10/29/04)。

    (c)套期交易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1999年以来发布了两份解释性信函,有助于与144号规则adr或股票相关的对冲交易。

    第一封信基本上是说,如果为客户执行了符合上述144规则所有要求的预付款远期交易,并且交易商借入股票进行卖空,则客户质押给交易商的股票可以通过向客户借入股票或到期股票来弥补交易商的空头头寸,如果由客户交付,则可以在交易商手中自由交易。因此,从质押股份中去除任何限制性的传说将是适当的。

    第二封信说,如果交易商在F-3或S-3表格上向SEC注册了借来的股票的对冲销售,并且向与交易商卖空相关的全部股票的买家提交了一份充分解释可能的对冲交易的招股说明书,则客户的股票可以通过从客户那里借来的股票或在交易到期时用于回补交易商的空头头寸。第二封信在套期交易的类型、出售的股票数量和招揽股票买家的能力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具有上述注册的缺点。第二封信允许交易商从一开始就借用客户的股票,并使用这些股票进行卖空,但这带来了额外的复杂性,涉及到客户可在实物结算中交付的股票总数,客户可借出的股票总数,或客户可质押并由交易商再抵押的股票总数。

    对于要求招股说明书交付时间超过一两天的大型注册对冲交易,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发行人知道有关其自身或其股份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而不能允许交易商继续使用招股说明书,会发生什么情况。这需要事先协商。

    尽管上述两项规定允许各种各样的套期保值交易,但大多数交易商还开发了符合相关法律的其他套期保值结构。

    美国境外的销售或对冲交易(条例S)

    如果客户的股票可以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出售或对冲,上述讨论的一些问题就会变得不那么麻烦。但对于一些拉美和中国的发行人来说,这种例外并不容易实现,因为美国交易市场相对于中国本土市场更为重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三个方面来衡量它对非美国公司的兴趣程度。产品。限制最少的类别,即第一类,适用于标的没有“重大美国市场利益”的情况。

    非美国企业的股权没有SUSMI。如果发行人合理地认为,在其最近的财政年度,美国交易所和报价系统不构成所提供的证券类别的单一最大市场,并且:

    *该类交易中只有不到20%发生在美国交易所和报价系统,或者

    *至少55%的此类交易发生在单一的非美国证券市场。的国家。

    如果所提供的股权类别中没有SUSMI, SEC将认为发行人是第一类发行人,并且不会对美国以外的股票销售施加重大限制,只要:(i)股票通过已建立的交易所设施在离岸交易中出售,(ii)没有征求美国买家。许多持有美国存托凭证的欧洲公司都是第一类发行人。

    如果所发行的股票类别中有SUSMI,并且相关的美国存托凭证在美国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则发行人将被视为第二类,并且大量额外的限制将适用于销售和对冲交易。许多拉丁美洲和一些中国发行人被归入第二类。

    根据144A规则向合格机构买家销售

    另一项注册要求的豁免是规则144A,该规则允许向投资组合为1亿美元或以上的机构买家(“qib”)配售。在美国零售市场销售方面,根据144A规则销售的证券受上述144规则的限制,但可以在qib之间自由销售。第144A条规定的配售通常与第S条规定的出售同时进行。

    卖空规则(SHO规例)

    在美国,卖空通常是被禁止的。这条规则有时会迫使交易员花更长的时间来执行下行对冲交易的初始增量。

    最近,SEC决定暂时将某些美国发行人的股票豁免于该规则。然而,对于美国市场上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这一豁免仅适用于合并纸带收盘和第二天合并纸带开盘之间。

    信用问题

    美国破产法相对明确,有利于两个美国交易对手之间的衍生品交易。然而,当一家美国经销商面临一家非美国公司的破产时,当地的破产法可能适用。客户或交易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当地法律不明确,可能需要聘请当地律师来决定衍生品交易的处理方式,以及交易商或其关联公司如何完善客户抵押品的担保权益。

    适用性

    在进入交易之前,交易商应该确定客户有足够的经验来理解交易,并且考虑到客户的财务手段和目标,交易是合适的。应鼓励客户根据需要聘请自己的会计、税务、遗产规划、法律和其他顾问,并向他们咨询。

    美国商品法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违反美国大宗商品法律的风险,在潜在的现金结算交易中,如果客户是合格的合同参与者,即客户的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客户正在对冲风险,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这是很有帮助的。如有需要,可提供其他豁免。

    当地的法律

    交易商应采取措施确保交易不违反适用的当地法律,特别是客户居住或拥有公民权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及发行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如果规则S用于套期保值交易或直接出售,则非美国的规则。交易执行时当然需要遵循交易规则。

    其他问题

    这个列表只是为了涵盖一些最常遇到的问题。其他问题也可能适用,如税收、保证金法规、货币法规和影响金融服务或公用事业等行业发行人的特殊法规。

    本周的学习曲线由史蒂夫·格雷他是纽约大学法律部的主管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在纽约詹姆斯·罗斯韦尔,合伙人Davis Polk & Wardwell.这只是一份总结,不是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