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内容来自:首页

美国抨击转让定价滥用

美国财政部一份有关盈利剥离、转移定价和税收协定的报告指责外国跨国公司操纵国际税收规则,并将改善转移定价列为美国税务当局的一项重点工作。

    一个美国财政部报告转让定价和税收条约指控外国跨国公司操纵国际税收规则,并将改善转让定价作为美国税务当局的一项重点工作。

    美国创造就业法案该报告指示财政部编制这份报告,并就收益剥离、转移定价和税收协定提出建议。的一封信Eric Solomon,负责税收政策的财政部长助理,对资深政客,包括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说,解释说,由于需要进一步的指导,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评估这些规定的影响,因此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编写一份关于立法中公司外派规定的效力的进一步报告。

    该报告的转移定价部分侧重于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从美国转移收入的相关问题。它的评论根据《国内收入法》第482节的财政部监管指导以及当前转移定价规则的有效性,以及确保关联方交易不能被用来不当地将收入转移出美国的合规努力。

    报告建议,转移定价政策的三个关键领域必须立即实现现代化。

    •费用分摊:修订现有的分摊指导原则,其中必须提供独立考虑(买入付款)作为达成费用分摊安排的条件;

    •服务:自1968年法规颁布以来,完成了反映法律、商业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方服务法规;和

    •全球处理:完成新规则允许纳税人确定的收入从全球交易操作,在美国受到税收,以及这样的收入来源,在何种情况下这样的收入是有效地与美国贸易或业务。

    报告称:“尽管自1986年以来,目前的转移定价规则和合规工作有了显著改善,但最终法规的某些方面可能不够明确、完整或有效。”这些规则包括成本分摊安排、公司间服务、无形营销和全球金融交易。

    “适用于服务业的转移定价条例最初于1968年颁布,几乎40年来一直有效,基本上没有改变。事实证明,这些条例不足以应付自那时以来发生的日益增多的跨国业务和交易的数量和复杂性。

    “2007年之前,由于缺乏最新的服务规定,导致了服务转让定价与有形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之间的不连续。有形和无形财产的转让定价已在1994年颁布的第482节的其他综合条例中加以讨论。”

    报告指出,监管项目已经开始实施:拟议的成本分摊条例(2005年);关于跨境服务的规定(2003年建议、临时和2006年建议);以及预计不久将出台的重新提议的全球交易法规。

    “这一领域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尽快敲定并实施三项转移定价监管建议,”报告继续说道。“当这些规定完全生效时,将解决转移定价管理方面的已知差距,并将消除一些跨国集团可以利用的非独立收入转移的已知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