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签署成为法律的70周年纪念日,该法律管理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
该法案旨在解决20世纪20年代许多投资公司的弊端,如过度杠杆、基金经理的自我交易和信息披露不足,同时允许基金为了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创新。
该法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共同基金虽然并非没有问题,但总体上避免了滥用。该行业推出了无数新产品和新服务,从1940年的不到5亿美元的资产增长到今天的10万亿美元以上,拥有近9000万股东。这一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该行业及其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抵制了削弱该法案中规定的关键保护措施的呼吁。
金融业和投资者今天面临的主要监管问题不是由于1940年的原始法案,而是由于随后几年增加的修正案。这些问题分为两类:试图进行利率管制和对新型投资公司的不适当豁免。
尝试评估规则
《投资公司法》的起草者有意避开了利率管制。因此,该法案没有涉及基金支付的管理费水平或投资者支付的销售负担水平。
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SEC就开始了竞选法案,以对管理费和销售负荷施加税率监管。结果是1970年的法案修正案。新的第36(b)第36(b)条关于基金支付的资金顾问对基金顾问的信托义务,并要求任何股东提出违反此职责的行动。新的第22(b)第22(b)授权NASD(现行FINRA)采用销售负荷的规则。1975年,NASD采用了一项规则对前端销售负荷的规则,于1992年扩大到包括延迟载荷和12B-1费用。
这两种利率监管的尝试都给基金业和投资者带来了持续的问题。管理费一直是诉讼的主题,尽管最高法院最近对哈里斯做出了裁决,但这种诉讼很可能还会继续。基金经理们对费用的关注,可能减少了他们执行关键职责——识别和解决利益冲突——的时间和精力。1970年修正案颁布40年后,SEC和FINRA仍在努力解决销售负荷的利率监管问题,SEC最近发布了一份270页的公告。基金股东承担的总成本近年来急剧下降,但这似乎是由于12b-1费用取代了前端负荷和股东运动降低成本基金,而不是1970年的修正案。
最佳解决方案将沿着292年由SEC工作人员推荐的线路 - 修改该法案允许基金顾问收取可用于任何目的的单一费用 - 投资组合管理,股东服务,股东支付等,并不将司法审查支付费用。虽然这种简单的自由市场方法将结束速率监管中固有的问题,但我不会很快押注其通过。
新型投资公司的不恰当豁免
该法的起草人并未限制1940年的投资公司类型,而是将投资公司广泛定义为“任何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发行人”。意识到这种广泛的定义可能在某些实体中无意中扫描,因此为银行,保险公司,经纪人和慈善机构提供了豁免。这些意外投资公司的豁免一般没有为投资者创造出问题。
但多年来,新型经典投资公司增加了豁免:
- 1970年,银行集体资金和保险公司将销售的账户单独为退休计划和个人提供豁免。
——199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一项规定,对获得信用评级机构高评级并满足其他条件的资产支持池予以豁免。
- 1996年,为专门向个人提供500万美元的个人的资金增加了豁免。
这些豁免为这些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创造了严重问题,他们被拒绝了杠杆的基本保护,例如杠杆,禁止自我交易和全面披露。此外,1992年资产支持池和1996年豁免对冲基金豁免促成过度投机和由此产生的2008年金融危机。所有三项豁免都应该被废除。
最后,投资者在这些不受管制的投资公司遇到的问题突出了投资公司法案向共同基金股东提供的保护。让我们花一点时间来标记这个非常成功的法律的第1岁生日。
Matt Fink was with the 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 from 1971 to 2004 and served as its president from 1991 to 2004. He is the author of a history of mutual funds, The Rise of Mutual Funds: An Insider’s View, 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set to be revised next year. He can be reached atmainsailmd@verizo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