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全球闻名。由于受到美国当局的积极起诉,该公司已被判处刑事处罚,并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和罚款。
现在轮到英国了。去年,英国通过了《2010年贿赂法》,加入了利润丰厚的反贿赂执法领域。《2010年贿赂法》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英国当局是否会在执法方面采取同样积极的立场,仍有待观察,但鉴于《反贿赂法》的范围之广,企业界应该做好最坏的打算。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合规项目并没有为违反《反贿赂法》提供保护。
《反海外腐败法》和《反贿赂法》在适用范围、管辖范围、知识标准和合规程序指令方面各不相同。虽然《反海外腐败法》只适用于向公职人员支付的腐败款项,但《反贿赂法》禁止向任何人提供可能诱使或奖励其不当行为的利益。由于美国大多数反腐政策仅限于禁止与政府官员打交道,这些指导方针必须扩大到包括私营部门。与《反海外腐败法》不同的是,《反贿赂法》还包括对收受贿赂者的惩罚,将非英国公司置于行贿和收受贿赂的风险之中。在美国,商业贿赂立法历来是各州的职权范围。未能解决收受贿赂的公司官员、雇员和代理人的合规计划将不符合《贿赂法》的要求。
《反贿赂法》的管辖范围也远比《反海外腐败法》宽泛。《反海外腐败法》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和外国公司及其官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反贿赂法》扩大了该地区范围,将在英国开展业务或部分业务的英国居民、国民和外国公司的行为纳入其中,而不管这些行为发生在何处。例如,根据《反贿赂法》(bribery Act),一家在英国开展业务、在尼日利亚犯有贿赂罪的美国公司可能会受到处罚。
不幸的是,对于那些试图解释这项立法的非英国公司来说,《反贿赂法》并没有定义在英国“做生意”。尽管英国司法部(MoJ)的指导意见指出,一家母公司不能仅仅因为一家独立的代理英国子公司的存在而在英国开展业务,但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表示,它打算广泛地解释该法案。这一相互矛盾的指导方针让美国公司试图审查自己的商业交易和供应链,以确定该法案是否可能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
美国企业应注意《反贿赂法》(Bribery Act)对收购企业是否存在继承者责任的沉默。根据《反海外腐败法》,收购公司可以对被收购方的交易前行为负责,而且有很多与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达成后续责任和解的例子。显然,审慎的假设是,英国将持续执行,非英国收购方应补充并购尽职调查清单,包括对《反贿赂法》(Bribery Act)合规情况的分析。
《贿赂法》将不能防止贿赂的行为规定为法人犯罪,因此备受关注。根据该法案,如果与该公司有关联的人为了在业务过程中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优势而贿赂另一个人,并且没有适当的程序来防止贿赂,该公司将承担刑事责任。这种企业未能防止贿赂的严格责任罪与《反海外腐败法》没有对应的内容。相反,《反海外腐败法》要求被告对犯罪行为知情。
《反海外腐败法》为数不多的辩护之一是豁免为加快政府常规行动而支付的便利或“油脂”付款。在《反贿赂法》(Bribery Act)中就没有这种例外,司法部的指导意见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有区别,称这种豁免是人为的,是贿赂文化的延续。亚慱体育app怎么下载《反海外腐败法》和《反贿赂法》之间的这种差异应及时通报官员、雇员和代理人。
《反贿赂法》可以将相关人员行贿的责任归到公司身上,该术语的定义可能包括为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第三方。《反贿赂法》确实提供了全面的辩护,公司可以证明它有适当的程序来防止贿赂。《指引》明确指出,没有通用的方法,程序的适当性取决于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根据《反贿赂法》严格的责任标准,有效的合规程序是公司唯一的免罪卡。
最终,英国法院将成为含糊其辞的《贿赂法》(Bribery Act)的最终仲裁者。在此期间,美国企业将拭目以待,看SFO是否会利用其相当大的检察裁量权,来缓解那些试图在英国市场保持竞争力的企业的焦虑,或展示其实力,以超越《反海外腐败法》(FCPA)所采用的严厉执法策略。
Michael F. Perlis是洛杉矶Stroock & Stroock & Lavan的合伙人,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执法部门的前助理主管。他协助起草了《联邦反腐败法》。雷恩·e·查斯是洛杉矶Stroock & Stroock & Lavan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从事证券相关诉讼业务。